來源:山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更新時間:2022-09-23 09:01:09
9月21日,從省住建廳傳來消息:為加強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管理,規范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行為,保障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合法權益,該廳近日制定《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0月8日起施行。
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以下簡稱協管人員),是指由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依法招用并履行行政執法輔助職責的人員。
《規定》明確,協管人員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應當在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和執法人員的指導和監督下,開展城市管理執法事務性、技術性和保障性等行政執法輔助工作,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依法開展執法輔助工作受法律保護,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其從事城市管理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產生的責任及法律后果,由所在地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承擔。
協管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恐嚇、辱罵、毆打執法相對人;敲詐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賄賂;參與與履行職責有關的經營活動或者受雇于其他個人、組織;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行為。
協管人員依法享有履行職責的工作條件,參加崗位技能培訓,獲得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等合法權益。其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執法裝備、服裝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協管人員在執行輔助性事務時應當穿著統一的服裝和標志標識。服裝樣式與執法人員相同,臂章字樣將執法人員制式服裝臂章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改為“城市管理執法”,將“城市管理執法”改為“協管”。工作證件應當由市級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統一制作配發,不得作為行政執法證使用,不得借用、涂改、篡改。
城市管理執法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采取公開招錄直接聘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合理配置協管人員,并依法為協管人員辦理各項社會保障服務。